案例回放
朱某名下有兩套房屋,因經營急需資金,打算將其中一套出售。經中介公司介紹,陳某打算購買朱某的房屋,并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居間協議,支付了2萬元定金。三方居間協議中約定,總房價為96萬元,另有空調轉讓費8000元不包括在房價(交房時付清)。之后,在中介公司安排下,朱某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簽約當日陳某向朱某支付首付款46萬元,余款50萬元以貸款形式在過戶后10日內付清。合同還約定,若雙方均未按約履行付款或交房義務,應當按逾期未付或已收款的0.2%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陳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雙方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貸款部分的錢款,銀行在過戶后25日才支付給朱某。朱某認為陳某逾期付款,應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且依據三方居間協議附件中的約定陳某還應支付空調費8000元。但陳某認為 46萬元已經付給了朱某,剩余的50萬元銀行貸款由中介公司代為辦理,所造成的遲延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同時,空調費在與朱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涉及,不同意支付。中介公司稱居間方僅是協助下家辦理貸款,不應當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無奈之下,朱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和中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務分析
1、合同具有相對性,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陳某和朱某,支付房價款系買方的義務,無論其通過銀行還是自行支付,該義務主體均是買方。業主未能按時收到房價款,可要求客戶承擔違約責任。若客戶認為自己的違約行為由第三人造成,可以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2、中介公司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經常協助上下家辦理與買賣交易有關的手續,但中介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若中介公司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空調轉讓費已經在三方居間協議中作出了明確約定,買賣合同中雖未約定空調轉讓費,但未約定空調費已經包含在房價中,故陳某應當支付空調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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