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葉娟
案件回放
2004年,一家服務中心與老張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其位于房山區的某處房屋,并在此地址注冊了公司。2017年,因軌道交通建設需對該房屋進行拆除,老張與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領取到補償款,補償項目包括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等。服務中心認為,這筆補償款應歸自己所有,遭到老張的拒絕,于是將其訴至法庭,要求老張返還裝修補償費、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等共計50萬元。結合服務中心承租房屋的面積、補償協議的約定及實際經營情況,法院最終判決由老張給付對方拆遷補償款19.8萬元。
法官說法 2004年,一家服務中心與老張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其位于房山區的某處房屋,并在此地址注冊了公司。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服務中心是否應獲得拆遷補償。該服務中心以涉案房屋為住所地領取了營業執照,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而且老張領取的拆遷補償款中包含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及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是服務中心因拆遷而遭受的實際損失,老張領取了該部分拆遷補償款,應該返還給原告。
在很多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會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遇到拆遷時“雙方租賃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配合出租人騰退房屋”等內容。所以,一旦承租商鋪列入拆遷范圍時,出租人往往會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鋪;承租人則認為其對商鋪享有拆遷利益,在其沒有獲得充分補償的情況下不同意解除商鋪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有權就相關損失獲得拆遷補償,拆遷單位與出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也往往將承租人的補償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賃關系存續,承租人就有權獲得該補償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已與承租人終止合同并收回商鋪的,承租人的相關利益就排除在外了。所以雙方均應慎重處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防引發新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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